(一)收容對象
以收容初生至滿十二歲者為原則,有下列情形一者得以收容:
1.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情事者。
2. 父母雙亡者。
3. 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。
甲. 年滿六十歲者。
乙. 患有慢性精神病。
丙. 罹患重病需長期治療。
丁.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。
戊. 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。
己. 失蹤
4.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,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。
5. 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之兒童、少年。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
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,兒童之家得依其申請視實際情況
予以收容。
(二)教養特色
依兒童年齡及性別區分成十家,採機關式家庭教養。安置後一切生活及教育需
用均由本家供給,保育人員負責照護其生活,以鼓 勵代替責罰之方式,運用專
業知識並借重社會資源,使其身心正常發展,潛移默化達到人格健全之社會化目
標。
兒童保護業務
本家於七十九年成立「受虐待兒童緊急庇護所」,以提供受虐待、被疏忽或
遺棄兒童之緊急收容與安置,並於庇護期間給予適當的醫療、輔導,協助其身心
重建與發展。
志願服務工作
為結合社會資源,擴大民眾參與,藉由志願服務工作方式共同推展兒童福
利服務。本家透過各大專院校社團及社會熱心服務人士定期為家童輔導課業,並
舉辦各種團康活動。
工作理念與在職進修
本家工作人員本著博愛、真誠、專精之理念為家童福祉與教養努力不懈。
為提昇「以兒童為本位」的專業福利服務本家鼓勵員工在職進修、參加各種研習
會、舉辦各類演講並選購有關專業書籍,強化員工專業知識與技能。
成果與展望
本家歷年來共收容孤苦兒童逾三千名,近年來則隨著社會變遷、受虐、疏
忽照顧個案層出不窮。為提供更完善的服務,又積極投入兒童保護業務,使失依
受虐兒童在本家優美環境陶冶與愛心教養之下,走出身心受創的陰霾,退家之後
亦能各依所長升學或就業,成為堂堂正正的好國民,達成共創祥和社會的最終目
標。